《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结束后的两年内,要是发现破产人还有能用来分配的财产,得按特定规则处理。
要是这些财产,是因为破产法里规定可以撤销的行为、无效行为,被非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又或者是管理人应该追回来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拿到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再进行分配。这么做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从债务人财产里多获得些清偿。
不过,如果财产数量太少,连分配的费用都不够支付,那就不再进行追加分配了,法院会把这些财产上交国库。这也是从成本效益考虑,避免分配费用太高,让分配变得没意义。
要是发现了新财产,还碰到有债权人的诉讼或者仲裁结果没定下来,这部分债权的分配额就得先提存。从破产程序终结那天开始算,满两年这些债权人还是不能来领分配额,法院就会把提存的分配额分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