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里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罪”,不过有与之相关的常见罪名,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要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现下面这些情况之一的,就要立案追诉。一是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三是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四是虽然没达到前面说的数额标准,但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时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或者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提供;五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在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比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还会给予警告。要是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再次申请该许可。遇到这类问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提供虚假材料,若已出现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配合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