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范围由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工程价款本金是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建设应获的基本报酬。它涵盖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还有根据实际工程量调整后的价款等。
关于利息,若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要是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发包方违约时,实际施工人能主张违约金。但要是违约金远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确定,一般包含承包人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追讨过程中若产生维权费用,像合理的律师费等,实际施工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时,可主张由发包方承担。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时,要依据这些规定明确范围,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