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看,离婚后男方带着孩子去见大家口中的“小三”这件事儿,法律没有明确说绝对不行。离婚后,没直接养孩子的那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而男方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有权利去安排孩子的日常生活。
不过这里面是有讲究的。如果说这个“小三”之前对孩子有过不好的行为,或者本身人品有问题,那么让孩子频繁见她很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没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就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站在保护孩子权益的角度,到法院去起诉,要求法院制止这种可能会伤害孩子的行为。
另外,如果离婚的时候,双方在离婚协议里,或者法院的判决、调解书里,对孩子生活环境、能接触的人都有明确的规定,那男方就得按照规定来。要是男方不遵守这个约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另一方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让男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说,不管做什么安排,怎么处理这件事,最关键的就是要把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放在第一位。有了问题一定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好好维护孩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