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的个人住房在一定情况能被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里,若出现特定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的房子是本人及所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住房为由提异议,法院不会支持。
具体情形有几种。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躲债转让了名下其他房屋;三是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五到八年租金。
由此可见,唯一住房不是不能执行的“保护伞”。法院执行时,会综合考虑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存权利,以及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平衡好各方利益。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能依法对唯一住房进行查封、拍卖等执行操作。大家要是遇到此类问题,对于被执行人,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避免因逃避执行带来更严重后果;对于申请执行人,要了解法律规定,适时依法主张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