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终止合同,学名叫做解除合同,是守约方享有的权利。权利的意思就是守约方有选择解除或者不解除的自由(如果没得选就不叫权利而是义务了)。守约方选择不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会丧失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请求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的继续履行目前只有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比较差。大概是今年4、5月份的时候吧,最高院搞了一个征求意见,但是从我接触到的两级法院的汇总意见来看,短期内颁布司法解释的可能性还是不大,预期五到十年能捋顺了就不错。
就本案而言,我个人是不支持卖方解除合同的。
首先价格波动是正常的市场风险,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其次只要合同有效,卖方买方就要受到约束,履行合同义务。
最后往大了说,在交易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利益往往是对立的,此时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个人的财产安全、交易安全、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不是某一方的利益,只支持权利诉求而不支持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