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通知和“N+1”不是绝对不能一起存在的。“N”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要支付一个月工资。“1”是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没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额外付的一个月工资。
要是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用支付代通知金。不过在法定情形下,就算提前30日通知了,用人单位还是得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N”部分。
按照法律规定,有几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患病或不是因为工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给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还是不能胜任;三是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没法履行,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也没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得支付“N”的经济补偿。
简单来说,提前30天通知就拿不到“1”的代通知金,但不影响“N”经济补偿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