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些证人证言是可能不被法律认可的。
要是证人本身不具备作证能力,那他的证言就是无效的。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因为精神疾病等情况,没办法正确理解要证明的事情,也不能准确说出自己的所见所闻,那他给出的证言就没有用。像一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没办法清楚表达事情经过,他的证人证言法院自然不会采纳。
取得证人证言的方式也很关键,通过暴力、威胁、引诱这些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证言是不作数的。法律不允许用侵害证人权益的办法来收集证据,要是一方用威胁证人的方式让其提供证言,那这份证言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
若证人跟一方当事人关系不一般,比如是近亲属,他给出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支持,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可能这份证言的证明力就会被否定。
证人说的内容得和案件要证明的事实相关才行,如果他说的话和案件关键事实毫无关系,对法官审理案件没有帮助,那这样的证人证言就没有证明价值。
还有就是证人的陈述前后矛盾,而且没办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他的证言效力就可能受影响,甚至会被认定无效。
法律建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找证人时要确保证人有作证能力,合法取得证人证言,并且尽量找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同时要保证证人陈述内容与案件相关且前后一致,这样才能让证人证言更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