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得满足几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得是合法的。这可是行使代位权的根本,如果债权本身就不合法,像因为赌博之类的非法活动产生的债权,那就别想行使代位权了。
2、第二个条件是,债务人偷懒,不积极去要自己到期的债权,还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这里说的“偷懒”,就是债务人不通过打官司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欠他钱的次债务人去要那些该还的钱。而且因为他这么懒,影响到了债权人把自己的钱要回来,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
3、第三个条件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了。只有等到这笔债权到期,债权人才有行使代位权的可能。要是债务人的债权还没到期,次债务人就不用还钱,债权人自然也没法代替债务人去要钱。
4、最后一个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那种只能他自己用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这些关系产生的要钱的权利,还有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这些,债权人是不能代位行使的。
满足了上面这些条件,债权人就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去要债,但那种只能债务人自己要的债除外。而且,代位权能行使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自己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花的必要费用,得由债务人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