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合同里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一般来说这种条款是无效的,但合同整体有没有效,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是用格式条款来签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那这个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不过这里有个“不合理”的限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签合同的时候,已经尽到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而且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有合理理由,那这个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如果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不是格式条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要是这个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公序良俗,还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可能判定它无效。
当合同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其他部分还是有效的。这时候,合同双方可以就这个无效的条款重新商量,达成新的约定。要是双方没办法协商,那就可以通过打官司或者仲裁来解决争议,让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来认定这个条款的效力,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