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来聊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关于漏罪的规定。要是一个人被判刑了,在刑罚还没执行完的时候,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判,这时候就得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而且已经执行的刑期,是要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里面的。
具体操作是这样,先对漏罪单独量刑,再把前罪和漏罪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吸收或者并科原则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都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情况。就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来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过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要是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吸收原则适用于数罪里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这时候就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附加刑还是得执行。
给大家举个例子,有个人因为A罪被判了有期徒刑十年,执行三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B罪没判,B罪被判了有期徒刑五年。那就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确定执行的刑期,假如决定执行十二年,已经执行的三年要算在这十二年里,所以他还得再执行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