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同里约定“或裁或诉”的争议解决条款,一般是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要是约定争议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能向法院起诉,这种仲裁协议无效。
这是由于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相互排斥的争议解决办法。仲裁是一裁终局,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诉讼则是法院按法定程序审理,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等特点。“或裁或诉”的约定会使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不明确,既没法确定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也不符合仲裁协议要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要求。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要是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提出异议,仲裁协议就有效。要是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针对该合同争议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