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70元,二级伤残增加260元,三级伤残增加250元,四级伤残增加24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120元。
(四)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152.5元、1722元、1291.5元。关于2018苏州工伤定期待遇调整的相关规定由上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