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想解散公司,在《公司法》里有两种办法。
第一种是自行解散。要是公司章程里规定的营业期限到了,或者出现其他章程里规定的解散情况,又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了解散决议,股东就能按章程或决议的程序让公司解散。这得先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解散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必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解散决议。之后就要按规定进行清算、注销等一系列操作。
第二种是司法解散。要是公司经营管理出了严重问题,继续开下去会让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用其他办法也解决不了,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就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像公司连续两年多都开不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两年多都做不出有效决议,还有公司董事长期有冲突,没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等,都属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时,要把公司列为被告,还得准备好能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困境,以及自己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