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这个票据不当得利诉状,可以这么写:因原甲养殖场使用的场所需征用拆迁,原被告合伙经营的养猪场无法继续经营,只得散伙。应被告的请求,2002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预先支付了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40万元,待合伙清算完毕再落实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此后,经过长时间协商,原被告就合伙清算达成了口头一致,原告并于2005年6月5日就被告投入养猪场款项进行了确认,但被告在获得原告确认后拒绝确认原告对养猪场的投入。无奈之下,原告以合作协议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思明区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受理此案,此案历经反诉、二审等诉讼程序,2009年5月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并未明确认定2002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40万元的性质,并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预付的合伙终止分配款,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该笔款项与该案件没有关联性、不予处置的认定并无不当,并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