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权,在新修改的商标法以及巴黎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商标法》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代先权。”《巴黎公约》对优先权的规定为: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已经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正式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应以在六个月的期间内,为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