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逾期交房无疑属于开发商之过失行为,即便其已向业主发送了交房通知书,亦不能作为免除其所负违约责任的依据。
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开发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期履行合同义务,向业主交付新居。
此乃开发商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与道义职责。
若开发商未能遵守上述承诺,买方有权针对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维权途径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