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要是想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得满足一定条件。
从法律角度说,得有违法行为。像在婚姻里,一方对另一方动手殴打、长期虐待或者直接遗弃,这些都属于侵犯对方人身权益的行为,是违反民法典中公民人身权利受保护规定的。就好比在生活里,两口子一吵架,一方就动手打人,这显然就是不合法的。
损害结果也必不可少。这指的是因为前面说的那些违法行为,导致配偶身体受伤或者精神痛苦。身体上的伤,像皮外伤、骨折这些,看病的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就能作为证据。精神上的痛苦虽然不太好衡量,但心理咨询记录之类的东西也能当成证明。比如一方长期被另一方辱骂,精神状态变得很差,去看心理医生的记录就可以说明问题。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得有因果关系。简单讲就是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比如一方动手把另一方打伤住院了,这住院就是因为被打导致的。
另外,行为人主观得有过错。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就像明知道打人会伤人,还是故意动手,或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对方,却不管不顾。
要是满足了这些条件,在离婚的时候没犯错的一方就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找犯错的一方要人身损害赔偿,像医疗费、请假耽误工作的费用、请人照顾的费用,还有精神上受伤害的补偿都在赔偿范围里。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很重要,必要时也可以找律师帮忙,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