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装厂名近似使用,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问题。
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用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让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权方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要是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可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可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吊销营业执照。
要是构成商标侵权,依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和侵权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被侵权人还能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