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善意取得纠纷里,举证责任按以下方式分配:
主张善意取得的一方,一般为买受人,要对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举证。根据民法典,满足三个条件才算善意取得。其一,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买受人要证明自己受让房屋时不知且不应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主观善意,可拿出交易中出让人出示的产权证明、房屋相关文件等,证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买受人应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支付合理价格。其三,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已完成登记,买受人要证明房屋已过户。
原权利人若想否定善意取得,需证明买受人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比如证明买受人交易时有重大过失,应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像买受人已知出让人长期未实际居住且无合理解释。原权利人还能举证证明交易价格不合理,明显低于市场价。
这种举证责任分配,能帮助审判中查明事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