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里,没有“非法传销罪”,与之相关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的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幌子,让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拉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该罪量刑标准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包括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或者直接、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
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然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如果发现身边存在疑似传销活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若不小心陷入传销,要保持冷静,寻找合适机会脱离,并及时向警方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