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发生后,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职工受工伤,治疗后伤情稳定但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要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得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从其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给出鉴定意见。然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要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解决措施和建议:职工或用人单位要及时了解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按要求准备资料申请。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