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签合同的银行董事长,要区分不同状况处理。
从劳动权益方面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银行作为董事长的用人单位,要是从开始用工那天起,超过一个月但不到一年都没和董事长签书面劳动合同,就得每个月多给董事长发一倍工资。要是超过一年都没签,那就相当于银行和董事长已经建立了长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其实就是提醒银行,得及时和董事长签合同,不然会有经济上的损失。
从公司管理角度看,董事长在银行里可是关键人物,没签合同会让银行的管理变得不规范、不稳定。银行得赶紧和董事长补签合同,把双方该有的权利和义务写清楚。比如董事长要做哪些工作、有什么权力、能拿多少工资、任期是多久等等。把这些都白纸黑字写好,以后就不容易闹矛盾。
要是董事长钻没签合同的空子,不好好干活或者损害银行利益,银行也有办法。根据银行自己的公司章程还有国家的法律法规,银行能找董事长算账。要是董事长没有尽到该有的忠诚和勤勉义务,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就得赔钱。银行还能通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正规程序,采取措施,像把董事长的职务给免了。
所以,银行要尽快和董事长补签合同,让关系正规起来。要是董事长有不当行为,就得用法律手段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