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时,通常不能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特殊情况。
先说说啥是善意取得。要是无权处分人把受托占有的别人财物转给第三人,第三人拿到财物时是善意的,那这人就能取得财物所有权,原来的权利人就没这所有权了。要满足善意取得,得符合几个条件:转让人没处分权;受让人拿到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是以合理价格转让;该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经登记,不用登记的也交付给受让人了。
正常情况下,合同无效说明交易没合法基础,不具备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要求转让行为有合法的样子,合同无效就破坏了这合法外观,交易很难满足善意取得条件。
不过,要是合同无效是因为一些不影响物权变动的原因,而且其他善意取得的条件都符合,就有可能适用善意取得。比如,合同因为有可撤销的事由被撤销而无效,但在撤销前,受让人已经因为合理信赖无权处分人的权利外观完成了物权变动,又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条件,这时就能适用善意取得。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多关注这些法律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