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对方全责时,受害人一般能要求对方支付因事故无法使用自己车辆期间产生的合理打车费。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交通事故里要是侵权人有责任,那侵权人就得赔偿因侵权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车子受损没办法继续用,这时候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就属于财产损失。打车费是常见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所以受害人能要求对方承担。
但要求对方支付打车费是有条件的。一方面,费用得合理。这要从出行的必要性、路线的合理性以及费用标准来判断。要是选了特别贵的打车方式,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另一方面,受害人得提供相关证据,像打车发票、行程记录等,用来证明费用确实发生了,而且和事故有关联。
所以,在保留好证据、费用也合理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和对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打车费的事儿。要是协商不下来,也别着急,还能通过打官司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