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准许,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离婚诉讼里,法院判定是否准许离婚,法定标准是《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通常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判离。第二次起诉离婚,多数时候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离,但也有例外。到了第三次起诉,虽然多次诉讼客观上反映出夫妻关系长期不和睦,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有所增加,但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双方是否分居、分居时间长短、矛盾冲突的严重程度,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要是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法院可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判决离婚。相反,如果无法证明感情破裂,就算起诉三次,法院也可能不准离婚。
所以,想通过起诉离婚,就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要是不清楚如何收集或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