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几类证据是不用在法庭上质证的。
首先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认可且记录在卷的证据。在证据交换阶段,双方要是都承认某些证据是真实、合法且和案件有关联的,并且这个过程还记录下来了,那这些证据就不用再拿到法庭上质证。
其次是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生效裁判是有既判力的,它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不用再质证。不过要是有人能拿出相反证据,把这个事实给推翻,那就得重新质证。
还有已被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里面确认的事实通常不用质证。但要是有相反证据能推翻,那就另说了。
最后是被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公证文书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证明力比较高,一般不用质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能把公证证明推翻。
要提醒大家的是,就算是上面这些不用质证的证据,如果当事人能拿出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或推翻,那还是得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