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合同交往中,《民法典》对于合同解除和异议程序有着明确规定,咱得了解清楚避免吃亏。要是有一方依法要解除合同,得给对方发个通知,从通知送到对方手上时,合同就解除了。要是对方对这解除合同的事儿有意见,能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让他们来确定这解除行为有没有效力。
那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去后,对方提意见的时间怎么定呢?要是合同里提前说好了提异议的时间,那就按照约定来。要是合同里没提这事儿,对方就得在解除通知送到自己手里后的合理时间内提意见。在实际的司法情况里,这个合理时间一般就认为是三个月。要是超过这个合理时间,对方既没去法院起诉,也没去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出异议,之后再想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合同解除无效,那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作为解约方,发通知的时候要留好凭证,证明对方确实收到了解除通知。而作为被通知方,要是对解除合同有意见,一定要注意提异议的时间。要是合同里有约定,按约定执行;要是没有约定,就在三个月内及时去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主张,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