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首先,这是指法院拍卖您这套深圳住房时,依法应当从拍卖款中为您及所扶养家属预留5-8 年的房屋租金,保障您的基本居住权利。其次,法律规定的 “所扶养家属”,特指被执行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比如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 / 无独立生活来源的成年子女、需要赡养的老人。您儿子已满 22 周岁,只要不存在精神残疾、重度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您对他没有法定扶养义务,法院核查时核心只看您(被执行人)本人及您必须扶养的人在深圳有没有其他可居住住房,儿子的房产本身就不在核心核查范围内。同时,哪怕从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的角度考量,这套房产在吉林农安,远在外地,完全无法保障您在深圳的工作、生活居住需求。司法实践中,这种异地、不能实际满足被执行人本地居住需求的房产,不会被认定为 “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不会因此剥夺您申请租金补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