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是固定不变的,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所差异。
通常来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两个月。要是案子比较复杂,到了两个月还没办法侦查终结,这种情况就需要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
有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像交通特别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规定期限内还没侦查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
要是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前面规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后,还是不能完成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再决定,还可以延长两个月。
另外,在侦查过程中,要是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重要罪行,从发现的这天开始,要按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肯说自己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确,那得先调查他的身份,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身份那天起算。不过,不能因为身份没查清就停止对他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总之,具体某起案件逮捕后的最长侦查羁押期限,要结合案子实际情况来准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