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签劳动合同时,满足一定条件,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
这意味着,连续两次签固定期限合同后,劳动者没出现法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或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得签。不过,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能签固定期限合同。
给劳动者的建议是,要了解自身权益,在符合条件时,根据自身职业规划决定是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需依法依规操作,避免因违反规定引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