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和附属物归不同主体时,有如下处理办法。
要是有约定,按照《民法典》,若当事人就土地与附属物使用、收益等事宜签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各方得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举个例子,约定附属物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使用土地,那双方就得遵守。
要是没约定,要区分附属物建设是否合法。经土地权利人同意合法建设附属物,可能出现添附情况。这时,双方可商量,让土地所有权人给附属物所有人适当补偿,附属物归土地所有权人;也能协商维持现状,附属物所有人继续拥有附属物所有权,合理使用土地。要是附属物是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擅自建设的,属于非法添附,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拆除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附属物所有人可能还得赔偿土地所有权人因此受的损失。
遇到这种问题,双方可以先友好协商,制定合理方案处理两者关系。要是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确定土地和附属物权利怎么行使、相关补偿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