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外观专利侵权的认定有一套明确的步骤和原则。首先,得确认主体是否合法,也就是要保证专利权是有效的,而且还在保护期限内,这是认定侵权的基础。只有满足这个条件,后续的侵权认定才有意义。
接着要进行侵权比对,把被指控侵权的产品和专利的包装外观设计放在一起比较。比较时,要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不是没有实质性差异。这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不能只盯着局部细节,要从包装的整体形状、图案、色彩以及它们的组合等多方面全面考虑。
之后,还要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关键看它和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不是“相同或者近似”。判断近似的时候,像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内容,还有对整体视觉效果没影响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是不用考虑的。
不过,也存在一些法定的例外情况。比如,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别人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不算侵权。还有,如果有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制造了相同产品、使用了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只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也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