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时,股东认缴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形来界定。
通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要是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缴清了认缴出资,公司拖欠工资时,股东不用额外担责,公司要用全部财产来偿还拖欠工资等债务。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股东要担责。一是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若股东没按规定足额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像被拖欠工资的员工这类债权人,能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公司人格混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不分,致使公司没钱支付工资,这时股东要对拖欠工资担责。
总之,界定公司拖欠工资时股东的认缴责任,重点看股东是否依法出资,以及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员工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若怀疑股东存在上述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