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这两个关键方面,下面给大家详细说说。
先说保证方式。要是大家在担保时,对保证方式没做约定或者说得不清楚,那就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啥是一般保证呢?就是在主合同纠纷还没经过法院审判或者仲裁,而且也没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还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是有权拒绝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不过也有法定的特殊情况。这意味着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钱,只有在债务人实在还不上的时候,才能找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再讲讲保证期间。如果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保证期间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那天开始算,往后六个月。债权人必须在这六个月里,按照法律规定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要是过了这个时间没提,保证人就不用再担责了。要是债权人在这期间依法提了要求,保证债务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另外,像抵押、质押这类担保形式,如果担保合同里对担保范围等没说清楚,担保物权人能在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些范围内,优先拿到钱。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在进行担保时,一定要把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范围等内容明确写清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