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普通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有这些办法:
要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申报时得书面说明债权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还要提交相关证据。要是没在规定期限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会对其补充分配,而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在会议里可以核查债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等,通过行使表决权表达诉求,对破产程序重要事项作决议。
要关注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清偿顺序在职工债权、社保费用、所欠税款等后面。若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还有剩余,普通债权人能按比例获清偿。
若债权人觉得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自身利益,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