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业务里,承租人或出租人破产时,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处理有相应规定。
若出租人破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处理方式是:对破产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能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通过担保财产优先实现债权。要是担保财产价值超过债权数额,超出部分用于清偿其他债权。
若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对租赁物有所有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若担保权在租赁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可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若担保权涉及租赁物,情况要区分。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且承租人支付了大部分租金但无力付剩余租金,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若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要求部分返还。此时涉及有财产担保债权,要考虑担保权人与租赁物所有权人(出租人)的权益平衡。
总体来说,有财产担保债权在融资租赁破产时,能优先从担保财产获得清偿,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若遇到这类问题,相关权利人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具体情况主张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