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望问题是很多人关注的事儿。从法律角度看,并不是一方想不让另一方看孩子就能这么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说法,离婚以后,没直接带孩子的爸爸或者妈妈,是有权利去看望孩子的,另一方还得帮忙配合。为啥要有这个探望权呢?其实就是为了让孩子能和没一起生活的爸妈有联系,能得到更多关爱,这样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好处。
不过呢,要是有一方去看孩子,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那法院就可能会出手,暂时不让这人去看孩子。等这个不好的情况没了,探望权还会恢复。那啥样算“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呢?比如说去看孩子的这一方有暴力行为,会打骂孩子;或者有吸毒的毛病;再或者本身有传染病,会威胁孩子安全和健康,这些情况就属于不利情形。
要是直接带孩子的一方觉得对方看孩子对孩子不好,那可不能自己私自决定不让人家看。正确的做法是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来判断是不是该暂停对方的探望权。要是直接带孩子的一方自己就不让对方看孩子,可能会有麻烦。对方可以找法院,让法院帮忙强制执行探望权,严重的还可能会追究直接抚养方妨碍民事诉讼的责任。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走法律途径才是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