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按照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来定的。
按照《民法典》,一般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是谁的时候开始算。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里,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保险人从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那天起,就获得了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从这时开始算三年。不过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有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像一些特殊侵权案件可能时效不同,那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也得按这个特殊规定来。
另外,诉讼时效会因为法定的事儿出现中断、中止的情况。中断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为发生了法定事由,之前经过的时效就不算数了,等中断事由没了,诉讼时效重新开始算。中止是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里,因为法定事由,权利人没办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就暂时停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