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性质上的凶器,像枪支、管制刀具,本身就是用于杀伤他人的器械。用法上的凶器,从使用方法看可能用于伤人,比如菜刀,日常是生活工具,若用于或准备用于抢夺犯罪,就可认定为凶器。
“携带”要求行为人对凶器有实际控制和支配,既可以把凶器带在身上,也能放在身边可随时取用的地方。不过,携带凶器得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要是因客观原因无法随时取用,就不宜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携带凶器的故意,要明知携带的是凶器。这既包括为实施犯罪而携带,也包括虽非为犯罪目的携带,但有在犯罪时使用凶器的意思。若行为人在抢夺时没显示或暗示携带凶器,也没使用凶器伤人,不能仅因携带凶器就按抢劫罪论处。但要是携带凶器并向被害人显示、暗示,或者直接用凶器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就应按抢劫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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