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没有“误工费”,而是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工伤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要按月支付工资,工资和福利待遇和正常工作时一样。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也不能超12个月。工伤职工评了伤残等级后,就不再发原待遇,开始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还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正常工作时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在实际中,一般用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来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就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单位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可以先和单位商量。要是协商没用,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