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会在婚内签署孩子抚养权归属协议,但这类协议在司法实践里,效力存在争议。
从法律层面讲,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源于亲子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权利与义务。这时就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由于还没到离婚确定抚养权的实际阶段,可能会被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抚养权确定条件。
不过,如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还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的,部分法院审理离婚案时,也许会参考协议内容。
要是想签婚内孩子抚养权协议,得保证内容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孩子利益和意愿,不能限制或剥夺一方对孩子的法定权利。但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最终还是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判决。所以,婚内签抚养权协议不能完全决定离婚时孩子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