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承担全责时,先垫付医药费的主体有多种情况。
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由哪一方先垫付医药费。从道义和责任上来说,全责方可以先垫付,这样能让伤者及时得到救治,避免治疗延误。后续理赔时,全责方垫付的费用可依据责任认定找保险公司索赔。
要是全责方不想垫付,伤者可自行垫付。之后伤者能拿着医院票据等材料,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追偿。按照《民法典》,侵害他人导致人身损害的,要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伤者自行垫付后有权利要求赔偿。
如果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符合条件时,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形下,像抢救费用超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没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会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垫付主体不固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管谁先垫付,最终费用都该由全责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