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即便自愿放弃工伤保险赔偿,这种声明往往也是无效的。《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指出,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权利,该规定具有强制性。其目的是让职工在遭遇工伤或患职业病时能有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从法律角度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免除法定义务、剥夺职工的法定权利。所以,工人签的放弃工伤保险赔偿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会被判定无效。
此外,这种无效约定还违背公序良俗。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要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工人通过约定排除工伤保险适用,会破坏制度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损害劳动者权益。
因此,发生工伤后,即便工人之前说自愿放弃赔偿,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担责,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