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还没正式成立的时候,一方为履行合同开展的事宜,要按照不同情形来处理。法律在乎公平和诚信,面对这些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要是一方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做了违背诚信原则的事,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这时受损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说,有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合同最终没成立。那有过错的这一方,就得赔偿对方为了准备履行合同花的合理费用,像出去谈业务的差旅费,找专业人士咨询的咨询费等。另外,因为合同没成而损失的商业机会,这些能得到的利益,有过错方也得赔偿。
若双方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过错,可一方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那就按照公平原则,双方一起合理地分担损失。举例来说,双方都很积极地推动合同签订,但因为一些没办法预见、也没办法避免的客观原因,合同还是没成立了。对于一方为履行合同花的钱,双方可以坐下来商量,按一定比例分摊。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一方为履行合同做的事让对方得到好处了,对方这种行为就构成不当得利,得把相应的利益返还回来。比如一方为了履行合同采购了特定材料,虽然合同没成,但对方实际上用了这些材料,那就得把材料对应的价值给还上。
当遇到合同未成立这些问题时,大家最好遵循诚信和公平原则,先和对方协商沟通。要是协商解决不了,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