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的劳动者想就十年前在公司上班的事儿申请仲裁,有不少限制。
先说仲裁时效方面。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权利被侵害那天开始算。要是这争议在十年前就发生了,那肯定超过仲裁时效了。除非有法定的时效中断、中止情况,不然仲裁委极有可能因为超过时效,不受理这个仲裁申请。
再者,63岁一般都到退休年龄了。要是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他和用人单位之间通常就按劳务关系算。而劳务关系的纠纷不能用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得走民事诉讼渠道。
要是存在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拖欠工资或者没缴纳社保这些争议,就得收集相关证据,像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但毕竟都过去十年了,收集证据难度会很大。
所以,这位63岁的劳动者申请仲裁面临时效已过和法律关系认定的问题,仲裁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建议他先咨询下仲裁委,要是有必要,就走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