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股权被不正当低价转让的情况,可针对不同情形采取措施。
要是股东没经其他股东同意,把股权低价转让给外部第三人,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 30 日内,且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 1 年内,能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转让的股权,法院会支持。不过,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没主张优先购买的除外。
若公司内部股东滥用权利,对外低价转让股权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规定,要求侵权股东担责。能让其赔偿转让股权的差价损失,也能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相关股东权利并纠正。
如果公司董事、高管没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致使股权被不正当低价转让,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起诉。监事有类似情形,上述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起诉。若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 30 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损,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