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特定情形下能通过代位诉讼起诉合同无效。当公司合法权益被他人侵害,公司却不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这就是股东代位诉讼,也叫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民诉法和公司法规定,要是存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合同无效的情况,公司本该作为原告去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但要是控制公司的主体不起诉,满足一定条件的股东就能代位起诉。
这些条件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而且股东得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起诉;若监事有违法行为,就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只有在相关机关或人员拒绝起诉、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才可以自己名义代位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