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来说,建设工程纠纷走了仲裁程序之后,就不能再去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里规定,仲裁采用的是一裁终局制。也就是说,仲裁结果出来以后,要是当事人就同一个纠纷,再去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2、这表明,建设工程纠纷经过仲裁并出了裁决结果,这个结果是具有最终效力的,双方都得遵守执行,不能针对同一纠纷再去法院打官司。
3、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当事人能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况,像根本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处理的事情不在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或者仲裁委员会根本没权力管,仲裁庭人员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裁决依据的证据是假的,对方隐瞒了会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这些行为等。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执行,那么当事人对于这个纠纷,既可以按照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也能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