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公共场所相互弄伤了,该怎么处理呢?这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这类教育机构受伤,通常教育机构要担责。不过,如果教育机构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那就不用负责。要是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担责;要是教育机构没尽到管理职责,就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只要教育机构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要担责。
要是在非教育机构等公共场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到别人,监护人得承担侵权责任。要是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可以少担点责。如果这些孩子自己有财产,就先从他们财产里拿赔偿费;不够的部分,由监护人补上。
遇到这种事,双方监护人可以先商量赔偿的事儿,像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这些合理费用都得算进去。要是商量不拢,可以找调解机构调解,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